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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茂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吴万平与高光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茂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吴万平,男,羌族,生于1965年4月19日,四川茂县人,住四川省茂县富顺乡。被告高光旭,男,羌族,生于1978年4月5日,四川茂县人,住四川省茂县飞虹乡。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吴万平诉被告高光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等立案相关文书,同时告知原告应在立案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到6月1日,原告吴万平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免、缓诉讼费等申请。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吴万平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远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