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丘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黎怀祥、李菊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黎怀祥,李菊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丘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志超,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黎怀祥,男,1967年12月6日生。被执行人李菊仙,女,1976年11月2日生。本院在执行丘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黎怀祥、李菊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主持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下列执行和解协议:一、判决书确定的借款本金8万元及至还款日的利息,由两被执行人在2015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赔还清;二、诉讼费2533元、公告费(以收据为准)、执行费1613元,两被执行人在还款日一并自行到法院交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执字第18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给付义务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员 王玉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奕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