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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郑州广鹏贸易有限公司与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广鹏贸易有限公司,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1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广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振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鹏,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江,该公司法务专员。被执行人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法定代表人高银成,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238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3向被执行人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前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瑞甫审判员  毛 瑞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柳秋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