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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丽城与孙光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沈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城,孙光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沈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086号原告李丽城,男,汉族。被告孙光辉,男,汉族,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XXX号1-25-3。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沈支公司。负责人陈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城诉被告孙光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城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丽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丽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丽城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侯欣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