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祥礼、王五朋与王五朋、蔡树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礼,王五朋,蔡树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874号原告:王祥礼,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王五朋,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蔡树全,打工,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祥礼诉被告王五朋、蔡树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祥礼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祥礼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祥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撤诉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祥礼负担。审判员 谢连顺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