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毕成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毕成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二初字第01539号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康周永,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济,男,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陈晖,系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成伟,男,住沈阳市。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毕成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高晓野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爱斯阿尔(沈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高晓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