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富阳市鹳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倪如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市鹳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倪如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350号原告:富阳市鹳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学军。委托代理人:章建国、方燕红,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如锡。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鹳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如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鹳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阳市鹳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阳市鹳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5元(预收2560元),减半收取1192.50元,由原告富阳市鹳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平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灵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