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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戴顺洪与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人民政府、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厝柄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顺洪,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人民政府,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厝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戴顺洪,男,193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戴晨元,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法定代表人叶远飞,镇长。委托代理人李金���,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丽,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厝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法定代表人林清祥,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戴顺洪诉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人民政府、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厝柄村村民委员会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戴顺洪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晨元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9元,由原告戴顺洪负担。审 判 长  黄元招人民陪审员  郭益娴人民陪审员  蒋盈盈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蔡晶晶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