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赵现新与崔云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现新,崔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赵现新,男,1969年10月02日出生。被执行人崔云祥,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崔云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云祥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崔云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云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四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红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