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蔡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家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亭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