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刑执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董远东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远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执字第1305号罪犯董远东,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甬宁刑初字第2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董远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董远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储继生、沈素英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76991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宁海县兰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储继生、沈素英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董远东和被告单位宁海县兰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3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宁海县兰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提出申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浙刑再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撤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3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及宁海县人民法院(2013)甬宁刑初字第2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储继生、沈素英因储欣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76991元,由董远东赔偿其中的70%即543893.7元,由宁海县兰鸟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赔偿其中的30%即233097.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董远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董远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4年半年度表扬、年度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远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远东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尹振国人民陪审员 邓伦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何锦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