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俊林、杨燔与归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林,杨燔,归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519号原告杨俊林,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原告杨燔,男,1981年3月9日出生,黎族,无业,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归黎,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林、杨燔诉被告归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俊林、杨燔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