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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俊林、杨燔与归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林,杨燔,归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519号原告杨俊林,男,195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原告杨燔,男,1981年3月9日出生,黎族,无业,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被告归黎,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林、杨燔诉被告归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俊林、杨燔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