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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广东汇美淀粉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协宏染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汇美淀粉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协宏染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91号原告:广东汇美淀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夏均华。委托代理人:杨娟,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展艳(该公司职员),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广州市协宏染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黄肖琼。本院审理原告广东汇美淀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协宏染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汇美淀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相应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协宏染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汇��淀粉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汇美淀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0元,由原告广东汇美淀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仇 争人民陪审员  姚叶勤人民陪审员  危静仪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宾 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