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安新县和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连辉、安新县民盛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县和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连辉,安新县民盛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22号原告安新县和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安新镇农行大楼一楼。法定代表人赵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伟涛,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柯晓林,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辉。被告安新县民盛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芦庄乡牛角村。法定代表人张红革。原告安新县和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连辉、安新县民盛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查封了被告安新县民盛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安新县芦庄乡牛角村房屋一处(建筑面积3808.46平方米)。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新县民盛有色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名下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萍审 判 员 侯 杰人民陪审员 马 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田柳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