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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赵云英与余邦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英,余邦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03号原告赵云英。被告余邦学。原告赵云英诉被告余邦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云英诉称,2013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经审查,依原告提供的被告余邦学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未能提供被告的身份情况也不申请公告送达,本案属被告不明确。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顼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云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发还原告赵云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 鹏审判员 白 洁审判员 崔 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肖兆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