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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民二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严金招与谢运堂、侯运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谢某某,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寻民二初字第139号原告严某某,女,成年,汉族,居民,住江西省寻乌县。被告谢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寻乌县。被告侯某某,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寻乌县。原告严某某诉被告谢某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瑞飘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侯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某某诉称,我与俩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14日,被告谢某某、侯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一个月内还清,月利率20‰。借款到期后被告谢某某、侯某某以无钱还款为由拒绝还款。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谢某某、侯某某归还我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8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严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严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谢某某、侯某某出具的借条原件一张,以证实被告谢某某、侯某某结欠原告严某某借款30000元的事实。被告谢某某、侯某某在答辩期间内未作出答辩,但被告侯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法庭提交了其与被告谢某某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谢某某、侯某某系夫妻关系。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向寻乌县民政局调取了以下证据:1、户主为谢寒桃,其次子为谢某某的户成员信息一份,以查明被告谢某某的身份信息;2、户主为侯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一份,以查明被告侯某某的身份信息。经法庭组织质证,原告严某某对上述被告侯某某提交的证据和本院自行调取的证据均表示无异议。经审查,原告严某某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30000元的事实和被告谢某某、侯某某结欠原告严某某借款30000元的事实。均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严某某和被告谢某某、侯某某系朋友关系,被告谢某某和被告侯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14日,被告谢某某以朋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严某某借款30000元,被告谢某某出具借条交原告严某某执存。借条载明:“兹借到严某某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借款人谢某某.2014年1月14日”。同年底,原告严某某来到俩被告家催款,因俩被告无钱,被告侯某某遂按原告严某某要求在借条上“借款人”处添加了自己的名字。被告谢某某、侯某某因未偿还借款成讼。以上事实,有被告谢某某、侯某某出具给原告严某某的借条及原告严某某的当庭陈述等附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借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侯某某在原告严某某催款时在借条上的“借款人”处添加名字为对被告谢某某借款的认可,亦属共同借款人。原告严某某要求被告谢某某、侯某某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严某某称借款时约定了利息和期限,但未提交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故其要求被告谢某某、侯某某支付利息8400元的请求不予采纳。被告谢某某、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审理本案。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某某、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严某某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380元,由被告谢某某、侯某某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瑞飘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法官寄语】尊敬的当事人:您好!首先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都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请您相信,我们法官都有一颗善良、公正、爱民之心。良知所在,职责所守,每一个法官都希望能尽心竭力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案中法官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地作出了此判决。如您有不解,我们会耐心向您答疑。诉讼有风险,诉讼是讲法律和证据的,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和确凿的证据,您将很难实现您主张的权利。打官司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如果能通过人民调解、乡规民约等诉前调解方式,在诚信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应是很好的选择。再次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祝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