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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武汉市云雾茶叶有限公司与解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云雾茶叶有限公司,解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223号原告武汉市云雾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复兴村常文里88号。法定代表人匡祯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骏,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俞良瑞,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解胜。上列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市云雾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雾茶叶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解胜向原告云雾茶叶公司归还欠款人民币8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解胜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基于本院庭审查明的事实(查明事实部分详见庭审笔录),被告解胜欠原告云雾茶叶公司人民币85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云雾茶叶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解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武汉市云雾茶叶有限公司归还欠款人民币8500元。被告解胜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其他诉讼费用人民币2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5元,由被告解胜负担(被告解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宋艳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文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