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2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刘长伟与单作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伟,单作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2504号原告刘长伟。委托代理人刘彬。被告单作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伟与被告单作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伟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长伟承担。审判员 尹志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梓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