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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立民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马子成与姜保贵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立民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保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子成。上诉人姜保贵为与被上诉人马子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48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姜保贵上诉称:被上诉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应得额为2010万元,一审裁定所引用的入股集资款收条、北井铁选厂、张庄子村委会等证据不能证明合伙的存在,双方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一审裁定认定争议标的额为2010万元,属未审先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指定遵化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确定案件管辖,首先依据的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上诉人马子成起诉的诉讼标的额为2010万元,故本案应遵循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马子成的起诉标的额达到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于原告马子成起诉标的额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则由实体审理决定。综上,上诉人姜保贵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爱民代理审判员张志刚代理审判员张旭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崔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