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3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牛区文沣建材商贸部与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牛区文沣建材商贸部,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764号原告金牛区文沣建材商贸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严登烽。委托代理人雷俊杰,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国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法定代表人卜海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牛区文沣建材商贸部与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牛区文沣建材商贸部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牛区文沣建材商贸部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 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婵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