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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诉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邬玲与诸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邬玲,诸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保字第00057号申请人邬玲。被申请人诸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窑州路3号。被申请人王顺。申请人邬玲因与被申请人诸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顺交通事故纠纷,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顺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诸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鲁G×××××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各一辆(申请保全价值20万元),担保人王奎、李广贺自愿以其所有的苏C×××××号、苏C×××××号车辆一处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顺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诸城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鲁G×××××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各一辆(现停放于徐州市允达停车场);二、查封担保人王奎所有的苏C×××××号车辆;三、查封担保人李广贺所有的苏C×××××号车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