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9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唐泉与宋学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泉,宋学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943-1号原告唐泉,男,满族。委托代理人金威,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斐,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学田,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唐泉诉被告宋学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唐泉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宋学田名下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以其自有资产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现该案原告唐泉已申请撤诉,并提交解除保全措施申请,应准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宋学田名下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湘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