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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民一终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先海与蒋代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喀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先海,蒋代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一终字第2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先海,男,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喀什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代均,男,汉族,1968年1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喀什地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先海与被上诉人蒋代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张先海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张先海,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17元(张先海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张先海负担1158.5元,剩余1158.5元由本院退还张先海。审 判 长  薛 红审 判 员  王海芸代理审判员  何春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炳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