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杜玉锋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锋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洛刑一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玉锋,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文治朵、和自豪,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玉锋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战勇、马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玉锋及其辩护人和自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底,被告人杜玉锋因怀疑其媳妇李某某(被害人)在深圳打工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于10月底到深圳寻找被害人李某某。在深圳找到李某某后,两人乘座大巴车于11月10日回到洛阳,当日23时左右入住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村安乐招待所307号房间。在房间休息期间,俩人又因李某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情发生争执,被告人杜玉锋情绪失控,遂跪在床上双手用力掐住李某某脖子持续有七、八分钟,见被害人李某某彻底没反应后,杜玉锋担心李某某不死,又继续掐住其脖子两、三分钟,致李某某死亡。其间李某某用手使劲推搡杜玉锋,并用指甲将其胸腹部多处抓伤。经鉴定:李某某系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1、书证;2、证人张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杜玉锋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据此,洛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杜玉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杜玉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杜玉锋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属于过激杀人,主观恶性较小,能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应当认定自首,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减轻或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底,被告人杜玉锋因怀疑其妻李某某(被害人,殁年25岁)在深圳打工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于同年10月底到深圳寻找李某某。在深圳找到李某某后,两人同乘大巴车于11月10日回到洛阳,当日23时左右入住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村安乐招待所307号房间。在房间休息期间,俩人又因李某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情发生争执,杜玉锋情绪失控,遂跪在床上双手用力掐住李某某脖子持续有七、八分钟,见李某某彻底没反应后,杜玉锋担心李某某不死,又继续掐住其脖子两、三分钟,致李某某死亡。其间李某某用手使劲推搡杜玉锋,并用指甲将其胸腹部多处抓伤。经鉴定:李某某系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杜玉锋电话向洛阳市公安局110报警,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来,并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报警,洛阳市金谷园分局民警至案发现场将杜玉锋带回分局接受讯问。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110报警台接处警信息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依法立案情况以及杜玉锋报警情况。(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证实:依法羁押犯罪嫌疑人情况。(3)被告人杜玉锋照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证实:杜玉锋达到法定年龄,无前科。(4)洛阳科大二附院急救病历证实:2014年11月11日1时55分,急救人员至现场时李某某已无呼吸心跳。(5)旅客住宿登记薄证实:杜玉锋、李某某2014年11月10入住安乐招待所307房间。(6)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1月11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杜玉锋拨打110称:其在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村安乐招待所307房间将自己的媳妇李某某掐死。民警根据110指令到达现场将该男子带回。经讯问,该男子名叫杜玉锋(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其对因妻子李某某与其他男子有染,俩人发生争执,其情绪失控将李某某掐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二、检查、辨认、勘验笔录(1)杜玉锋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杜玉锋指证在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村安乐招待所307房间里与妻子李某某发生争执,并用双手将其掐死。(2)雷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辨认人雷某某确认在杜玉锋杀人案中死者的尸体就是其女儿李某某。(3)杜玉锋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民警经检查,发现杜玉锋体表有多处明显伤痕。1、其左侧胸部下边有明显伤痕。2、腹部左下侧有3道条状伤痕。3、左侧腹股沟有一处条状伤痕。(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村安乐招待所。中心现场位于三楼307房间。在勘查过程中提取了相关检材。三、鉴定意见(1)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1、根据尸体检验所见,综合分析,李红娇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2、根据死者颈部擦挫伤、表皮剥脱、皮下出血等情况分析,认为李某某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3、根据现场检验尸僵、尸斑等情况,其死亡时间距现场检验2小时左右;根据其胃内容物的量及消化程度,分析认为其死亡时间距最后一餐约3小时左右。检验意见:李某某系颈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经鉴定:1、所检的床单上血迹、床单上斑迹、毛巾上血迹、李某某衣服上血迹,支持上述所检任务成分是李某某所留。2、所检的杜玉锋左手擦拭物、杜玉锋左手指甲、烟头1号、烟头2号、李某某内裤上精液斑,支持上述所检人生物成分是杜玉锋所留。3、所检的右手指甲、李某某左手指甲、杜玉锋右手擦拭物、杜玉锋腹部擦拭物、李某某阴道擦拭物与李某某及杜玉锋的DNA混合产生的结果相符,不能排除上述人生物成分中留有李某某、杜玉锋的人生物成分。4、雷某某与李某某符合单亲遗传关系。四、证人证言(1)张某某(金谷园村安乐招待所登记人员)证言证明:今天晚上,我在安乐招待所值班,晚上大约12点钟,李某某和杜玉锋来店里住宿,他们说是夫妻,我做好登记后把他们安排在307房间,过了大约1个小时(大约11月11日凌晨1点多点),看到那个杜玉锋站在1楼的大门口,过了大约5分钟我回到2楼的值班室,警察就来了,杜玉锋带着警察往楼上走。他对警察说在3楼,我问警察怎么回事,警察说掐死人了,我一听这赶紧上5楼叫老板,他领着警察进入307房间。等我从5楼下来看到杜玉锋被带着手铐扣在3楼。很快120也来了,120进行了一会抢救和检查说这个女的(李某某)已经死了。警察问杜玉锋怎么回事,杜玉锋说是他把他媳妇掐死了。(2)雷某某(李某某母亲)证言证明:李某某与杜玉锋平常生活中有矛盾。(3)杜某某(杜玉锋父亲)证言证明:今天凌晨1点多的时候,我接到杜玉锋的电话,他说“爸爸,我给娇娇弄死了”,我就说“你可不敢跑,赶紧打110自首,打120看看能抢救过来不能”,他说“中,我不跑,我准备投案”。挂了电话我就赶紧拨打了110说“我儿子在洛阳把人杀了”,后037966238110给我回电话说“人已经控制住了”。他俩结婚八、九年了,但没有办结婚证,平时俩人关系也很好。但是从今年6月份开始,李某某开始跟家里联系的越来越少,到9月份的时候基本不跟家里联系了,联系时也是用公用电话,她的手机号码也不用了。有一次李某某给杜玉锋打电话说“咱俩不过了,孩子我不要了”,杜玉锋就跟我商量去找到李某某,想着挽回她,俩人重新过日子,然后杜玉锋就辞职到深圳去找李某某。过了几天,杜玉锋一直没有找到李某某,他给我说他到派出所报案了,报了案后李某某主动给杜玉锋联系说“你别报案,你报案对谁都没有好处。”又过了一、两天,杜玉锋打电话说他们到洛阳了,明天就回去。再后来我就接到杜玉锋的电话说他把李玉娇弄死了。五、被告人的供述杜玉锋供述证明:今年年后,李红蛟就去深圳横岗的盐田一个叫安科旭的厂里打工。到5、6月份的时候,电话慢慢的明显少了。中间我听她一个宿舍的女孩说,李某某白天经常请假不上班,晚上去卡拉OK、KTV玩到天亮才回宿舍。应该是9月底,李某某跟我说她在这边谈了个朋友,家是广西南宁。到了10月30日左右,我就去深圳找她。去深圳前我在QQ空间上发表“我到深圳了,来这报案”的说说。到深圳后的一天晚上,我媳妇在QQ上主动给我联系不让我报案,也不告诉我她在什么地方。她知道我报失踪案之后,给我联系见面。11月7日见面后我让她跟我回洛阳。11月10日晚上十一、二点到洛阳,到金谷园村的安乐招待开了一个房间。后来说到了她认识的一个男子,我就说“这个男的背景恁复杂,还吸毒,而且这个男的哥哥还被判了五年刑,一看就不是啥好人,整天不干活,哪有钱整天带着你去KTV、酒吧,就算咱俩离婚了,我也不能看着你跳进火坑里面”,她说“事我已经做了,我是死是活和你没有啥关系”。我们说话时并排在床上躺着,她躺内侧,我躺外侧,说着说着把我说操了,我侧过身把右手伸开放在她的脖子上,对她说“你信不信我掐死你”,当时手没有用力。她当时可生气地说:你记住你是咋对我的?你有种掐死我?这时我一翻身坐起来,用两只手掐住她的脖子,刚开始的时候她没有什么反应,可能是想着我一会就会松开。大约有一分钟她可能意识到我是真掐死她才开始挣扎,用双手使劲推我,在我腹部、胸部抓了好几道血印子。我一直掐着她的脖子有十几分钟,等她不再动弹又过了两、三分钟我才松开手,松开手后我用手试了试她的鼻子、肚子感觉没有呼吸了。然后给我爸打了个电话,说我把李红娇掐死了,我爸让我打110报警,我说我已经想好要打110自首了,然后用自己的手机(1523668****)打了个110。后看见李某某穿的老少,就给她穿了衣服。医生到场确认我媳妇死了,警察才把我控制起来。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玉锋因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而扼颈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杜玉锋作案后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投案,并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如实供认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杜玉锋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属于过激杀人,主观恶性较小,能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应当认定自首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玉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胡 漪审判员 王旭光审判员 陶向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史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