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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二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灿与郭宗兴、第三人张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灿,郭宗兴,张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413号原告张灿,女,199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理人吉春,女,196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郭宗兴,男,195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第三人张鹏,男,1978年9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灿诉被告郭宗兴、第三人张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各方现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灿撤回对被告郭宗兴、第三人张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为16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玉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XX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