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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天津力鑫龙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丁振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力鑫龙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丁振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天津力鑫龙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贵龙。委托代理人钱志刚。被告丁振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力鑫龙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振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天津力鑫龙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力鑫龙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晓丹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