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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炜、黄小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炜,黄小兰,李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29号原告: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晓。委托代理人:王慕盛。被告:王炜。被告:黄小兰。被告:李某。原告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南如意公司)诉被告王炜、黄小兰、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慕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炜、黄小兰、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苍南如意公司起诉称:被告王炜、黄小兰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8日,被告王炜因购买沙石所需,向原告提出借款10万元申请,经协商一致,双方于当日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间为2013年11月8日—2014年5月5日,借款月利率为1.2%,如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原告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被告李某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贷款期间,被告王炜付息至2014年5月20日,之后再无付息。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但被告王炜拒不偿还,保证人李某也拒绝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王炜、黄小兰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2014年5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二、判令被告李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原告苍南如意公司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婚姻登记证明,用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及王炜、黄小兰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用以证明被告王炜向原告借款10万元,李某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4.银行转账凭证,用以证明原告已交付借款本金的事实。被告王炜、黄小兰、李某未作答辩,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被告王炜、黄小兰、李某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其证明力本院均予以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炜、黄小兰系夫妻关系。2013年11月8日,被告王炜因购买沙石所需,向原告提出借款10万元申请,经协商一致,双方于当日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间为2013年11月8日—2014年5月5日,月利率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借款月利率为1.2%,如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原告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被告李某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年。贷款到期后,被告王炜支付利息至2014年5月20日,剩余借款本息均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王炜、李某与原告苍南如意公司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借贷及保证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涉案债务虽然系以王炜个人名义所欠,但该借款行为发生于被告王炜、黄小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小兰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王炜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苍南如意公司知道该约定。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李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炜、黄小兰追偿。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炜、黄小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苍南如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二、李统磊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李统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炜、黄小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王炜、黄小兰、李统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蔡寿和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林初橄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