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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中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唐金鹏、居高公司、余建波等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金鹏,四川省南部弘鑫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居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建波,余海洋,余建英,胡孟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唐金鹏,男,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弘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建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居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建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建波,男,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余海洋,男,汉族,系余建波之子。被执行人余建英,女,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胡孟刚,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四川省南充市果城公证处作出的(2014)南市执字第40号执行证书,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四川省南充市果城公证处作出的(2014)南市执字第4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涌审判员  孙杰审判员  鲜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