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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巧英与程祥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011号原告陈巧英。被告程祥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巧英与被告程祥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5元,由原告陈巧英承担。审 判 员  王希良人民陪审员  董 斌人民陪审员  蔡新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魏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