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XX与东营市海辰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东营市海辰伟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XX,x年x月x日出生。被告东营市海辰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朱家村。法定代表人朱少锋,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东营市海辰伟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0元,减半收取5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全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