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4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赵宝山与杨玉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山,杨玉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4270号原告赵宝山,农民。被告杨玉达,出生日期不详,农民。原告赵宝山与被告杨玉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宝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已减半收取33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宝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金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