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段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338号原告:段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张劲松,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原告段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劲松、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段某乙。婚后被告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并疏于对子女的教育,经原告多次劝说,被告仍执迷不悟,导致夫妻分居生活2年。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300元;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没有大的矛盾。为了儿子,为了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段某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双方缺乏沟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登记证明、原、被告陈述、法庭审理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定原、被告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告段某甲、被告李某组成婚姻家庭,双方已结婚十多年,育有一子,感情基础较好。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有波折冲突,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也称与被告分居2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如能互敬互谅,加强沟通,珍惜彼此的真心付出,怀宽容之心,仍有和好的可能,且被告不同意离婚。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李某解除婚姻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段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段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