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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6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郇延富与青州恒利布业有限公司、韩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郇延富,青州恒利布业有限公司,韩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620-1号原告郇延富。被告青州恒利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时代一路1019号。法定代表人韩永,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韩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郇延富诉被告青州恒利布业有限公司、韩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青州市泰贝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2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州恒利布业有限公司在青州市泰贝尔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曹长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