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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执字第0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刘军强与罗田县德信硅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强,罗田县德信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执字第00022-4号申请人刘军强。被执行人罗田县德信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卫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刘军强与被执行人罗田县德信硅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7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刘军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月11日送达执行文书。现双方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田县德信硅业有限公司以晋工牌50型铲车(型号WD10G220E21,机型JGM755G-III,制造编号7551300914W)抵清付款。2015年6月1日申请人刘军强出具了结案证明。本院认为,双方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田县德信硅业有限公司付清欠款,申请人出具了结案证明。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汉平审判员  吴教武审判员  陈红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雷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