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得新申请执行刘海涛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得新,刘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张得新,男,195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刘海涛,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林民初字第272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海涛有惠农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刘海涛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惠农一卡通补贴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建华执行员 宫浩然执行员 刘爱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