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于爱云与张淑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爱云,张淑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于爱云,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全大胜,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淑贤,女,193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爱云与被告张淑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爱云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爱云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爱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于爱云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