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家利与夏利宋、吴治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利,夏利宋,吴治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李家利,男,汉族,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夏利宋,男,汉族,1959年1月6日出生,福建省古田县人,原住古田县,现住屏南县。被执行人吴治娇,女,汉族,1970年4月21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原住屏南县,现住屏南县。申请执行人李家利与被执行人夏利宋、吴治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9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夏利宋、吴治娇在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吴治娇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屏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平审 判 员 徐邦长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施孝康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