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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四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红霞,李家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四民初字第63号原告于红霞,女,1971年9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黄土坑街圣贤雅居小区3号楼8单元5楼左门。身份证号码:220324197109172288。被告李家明,男,1971年8月17日生,汉族,司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220322197108172419。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红霞诉被告李家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红霞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和解,故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家明的离婚告诉。本院认为,原告于红霞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红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学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闫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