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赵淑改与张景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改,张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062-9号申请执行人赵淑改,女,汉族。被执行人张景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赵淑改与被执行人张景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张景成交纳2014年5月14日至执行之日止的租金(按年租金3.5万元计算),并承担诉讼费2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景成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赵淑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景成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赵淑改人民币28000元,对剩余部分及诉讼费200元赵淑改自愿予以放弃,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同时,本院收取执行费425元,本案现已全部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薛怀山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英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