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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蒋会远诉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会远,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881号原告蒋会远,女,汉族。被告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游仙路192号。法定代表人:姚绍勇,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会远诉被告绵阳市高野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琼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会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20元,由原告蒋会远承担。审判员  王筱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国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