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启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建,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保字第00001号提请人:荆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张启建。被申请人: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李天凯,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实,该公司经理。提请人荆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张启建与被申请人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根据申请人张启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5月22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所属价值33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现申请人已向本院缴纳330000元保证金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启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仲裁申请人张启建财产保全请求;二、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天禾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3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