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海浩然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臻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浩然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臻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浩然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臻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上海浩然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3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浩然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浩然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浩然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4元,由上诉人上海浩然精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1,522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严耿斌代理审判员 季伟伟代理审判员 刘 雯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天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