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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汪明乐与李国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明乐,李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419号申请执行人:汪明乐,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李国栋,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关于汪明乐与李国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5)狮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国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国栋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跃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