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宁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国能与吴滨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能,吴滨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王国能,农民。被告:吴滨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能诉被告吴滨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能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王国能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国能负担。审 判 员 阮海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冯 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