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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峡山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峡山食品有限公司,昌邑市茂林制线有限公司,王博民,林素芬,王保臣,张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699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跃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峡山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博云,总经理。被执行人昌邑市茂林制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保臣,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博民。被执行人林素芬。被执行人王保臣。被执行人张淑云。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潍坊峡山食品有限公司、昌邑市茂林制线有限公司、王博民、林素芬、王保臣、张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商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刘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