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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二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单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二初字第237号原告赵某,男。被告单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诉被告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赵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申请费280元,共计469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珏审 判 员  万新成代理审判员  卢 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红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