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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靖红侠与邯郸市光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红侠,邯郸市光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744号原告靖红侠。委托代理人王章波、王文广,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光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法定代表人:张铁军。本院受理原告靖红侠与被告邯郸市光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邯郸市光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公司住所地为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478号,该案应由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该案移送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书面劳务合同上未对管辖作出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邯郸市光太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478号,在丛台区辖区内,应由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 贞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