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14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脚手架搭设分公司、合肥市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市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脚手架搭设分公司,合肥市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1476-1号原告: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脚手架搭设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路255号。负责人:刘斌,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光志,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65号CBD中央广场2幢2211室。法定代表人:李宏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暐,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脚手架搭设分公司诉被告合肥市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脚手架搭设分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合肥市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钰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脚手架搭设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滁州市建业劳务发展有限公司脚手架搭设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安源审 判 员 明 敏人民陪审员 宫恩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