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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程敏、赵燕等与王淼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敏,赵燕,任珊珊,蒋太兰,王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保字第179号申请人:程敏,女。申请人:赵燕,女。申请人:任珊珊,女。申请人:蒋太兰,女。被申请人:王淼,女。申请人程敏、赵燕、任珊珊、蒋太兰与被申请人王淼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山东省日照市绿洲南路68号海港城二区001幢07单元102号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淼所有的位于山东省日照市绿洲南路68号海港城二区001幢07单元102号(房产证号:20××47号)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程敏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胜利路77号0002幢号0308房号(房地权宿字第XX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