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黄清梅与被告陈从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梅,陈从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824号原告黄清梅,女,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从文,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清梅与被告陈从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清梅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清梅与被告陈从文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清梅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黄清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清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黄清梅负担。审判员 苏尚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卢小琳速录员 陈碰治 关注公众号“”